奇书屋>穿越小说>修道十年,出门已是到了强秦>第一百二十章 法不容情,法亦有情!
  陈胜兀自愣神时,距离颍川百里外,一名持剑青年,正在楚地暗查着各地的失田情况,并开始试推行‘使黔首自实田’。

  不过。

  推行的范围并不广,也未曾引起他人注意。

  ......

  学室内。

  下午是令史昌的课。

  自从秦落衡等人在狱衙那边触了事后,令史昌就再也没有带他们去体验‘试为吏’了,所有的课程都在学室授习。

  令史昌作为法官。

  他讲的最多的还是案件。

  通过一起接一起的案件,让他们逐步加深对律法的认识,也逐步掌握和熟悉《封诊式》的书写。

  同时。

  也让众史子知晓法官的重要性。

  令史昌说道:

  “法是大秦立国根本。”

  “法官则是维护法制的核心人物。”

  “目下朝廷的法官体系是这样的,咸阳设有三名法官,分别位于朝堂、御史府和丞相府,各地郡县也各设一名法官、法吏。”

  “法官的主要任务是保管与核对法令,以及提供法律咨询。”

  “或许你们觉得法官名不副实。”

  “非也!”

  “大争之世开启,各国都在积极变法,为了使新法能在民众中得到支持,公布法令、让民众知法懂法更是成了应有之义。”

  “而这就是法官的职能!”

  “你们中今后或许有人会成为法吏、法官。”

  “但不要小看法令的保管。”

  “商君书言:封以禁闭,有擅发禁室印,及入禁室视禁法令,及禁剟(duo)一字以上,罪皆死不赦。”

  “......”

  听着令史昌又开始长篇累牍介绍法官,学室内众史子不由垂头耷脑,眼中露出一抹挣扎痛苦之色。

  令史昌太执着了。

  他来学室就不像是来授课的,更像是立志要把他们培养成‘法官’的,每堂课的课前,都会讲下法官对朝廷、对民众的重要性。

  而且是不厌其烦。

  秦落衡扶额。

  他听了这么多次,也是清楚何为法官。

  秦朝的法官跟后世司法局作用类似,担负着向民众普法的任务。

  不过。

  这时期的律条传播,全靠人工传抄。

  普法并不容易。

  洋洋洒洒说了一大堆后,令史昌开始了正式上课。

  令史昌道:

  “法官的日常工作是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。”

  “今天我给你们举一个案例。”

  “案件名为杜县女子和奸案。”

  随后。

  令史昌就把案情讲了一下。

  秦落衡等人也连忙回神,认真的听了起来。

  令史昌道:

  “杜县滹(hu)里一名公士,在十二月癸亥日病故,其棺材尚摆在灵堂上还没下葬,但这名公士的妻,却是不守妇道,把其相好的领到这名公士棺材的内室,趁着这名公士尸骨未寒,在内室上演了一出好戏。”

  “但这事被公士的媪发现了。”

  “公士的媪在门缝偷窥了半天,却是不敢吭声,直到第二天才去报官,官府自然是把这伤风败俗的女人拘捕了起来,但怎样定罪却成了难题。”

  “最后案件上报给了廷尉府。”

  “现在假设你们为主审,会给这名女子定什么罪?”

  闻言。

  众史子沉思起来。

  他们这段时间学了不少律令。

  当即就根据令史昌说的案情,跟所学的律令进行一一核对,然后把这名女子按律定了罪。

  沈顺起身,冷声道:

  “回令史。”

  “律令规定:妻子对待丈夫要像对待父母一样,所以这名公士妻的犯了‘不孝罪’,丈夫尸骨未寒,就跟人行苟且之事,实在是伤风败俗、有伤风化,按律当严惩,依我看,当判处弃市。”

  讲反驳道:

  “弃市却是重了。”

  “这名女子虽然生活不检点,但罪不至死,我看当罚轻一等,黥为城旦舂。”

  “再则。”

  “公士的媪也在家,这名女子的行为构成了对长辈不敬的‘敖悍罪’,按律当判处完刑(剃去鬓角)。”

  “这名女子当被罚为‘完为舂’!”

  其他史子也赞成讲给的处罚。

  沈顺面露愠色。

  他作为儒生,对这种事极为厌恶。

  在他看来,男女不杂坐,叔嫂不通问,已经是极低标准了,现在这个案子已经是大逆不道了,务必要从重从严处罚。

  不过。

  他的反对无效。

  学室更多人赞成讲的判罚。

  沈顺铁青着脸,目光阴翳的看了几眼讲,最后把目光看向了秦落衡,拱手道:“秦兄你来评评,你在狱衙那边破过案,依秦兄来看,这女子当如何定罪?”

  “当从严?还是从轻?”

  秦落衡脸皮一抽。

  他在后面坐的好好的,沈顺把话题往自己身上引,他这是招惹谁惹了?这不是给他拉仇恨吗?

  这就离谱!

  儒家对伦理常纲是什么态度,他是一清二楚,古代的三从四德,三纲五常基本都是儒家弄出来的。

  不过这是秦朝啊!

  民风开放。

  民间从来就没有搭理过儒家的吆喝,儒家的人还在这上纲上线,真的是太把自己当回事了。

  秦落衡融入大秦社会有段时间了。

  也知道一些常识。

  秦朝根本就不讲什么‘一女不事二夫’、‘夫死守节’这些封建礼教观念,在这时候,再婚、丧偶的女性,也根本不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压迫。

  这时代的人贞操观淡薄。

  宣太后摄政几十年,先跟义渠王闹了那么多风流事,老年还结识了新欢魏丑夫,嬴政之母赵姬跟吕不韦和嫪毐的那点破事,也是人尽皆知。

  秦国王室尚且这么糜乱。

  何况民间。

  正因为为此,嬴政即位后,也是大加鼓励‘净化社会风气’,严厉打击乱(伦)行为和婚外性行为,甚至还推出一个贞妇巴清,但对于未婚和丧偶的依旧是不加以任何限制。

  但既然问到自己。

  秦落衡也认真思索起来。

  令史昌既然把这起案件单独拎出来,想必这个案件是有一定说法,但他思来想去,却是想不到哪里不对。

  只能起身道:

  “我赞成讲的判罚。”

  “不孝罪最重的处罚为弃市,只是这名妻已经丧偶,她的行为虽然有些不检点,但明显罪不至死,所以当从轻处罚。”

  “即黥为城旦舂!”

  “另外这名妻还犯了‘敖悍罪’,因而当判处完刑。”

  “所以整合一下判罚。”

  “这名妻当剃去鬓角,罚为刑徒‘舂’!”

  说完。

  秦落衡就眉头一皱。

  他脑海突然闪现一抹灵光,似乎是想到了判罚那里不对,不过这抹灵光来得快去得也快,没等秦落衡反应过来,就已经淡忘了。

  秦落衡摇摇头。

  却是没能再想起是哪里不对。

  听到秦落衡的话,沈顺脸色有些难看。

  他冷哼一声,拂袖坐回了位置,他明显对秦落衡的回答有意见,不过秦落衡直接无视了。

  他才不将就这些儒生。

  大秦自有律法在,一切按律令即可。

  “你们判处的罪行,跟廷尉府最初拟定的一致。”令史昌这时开口道:“但真的对吗?”m.ýáńbkj.ćőm

  众人问道:

  “敢问令史,哪里不对?”

  “定罪完全按照律令,也合乎情理,不知何处有问题?”

  令史昌沉声道:

  “你们有疑惑正常,若是不细究,你们的判罚,跟绝大多数官吏的判罚一致。”

  “法律问答讲‘不孝弃市’。”

  “假如父活的好好的,子三天不给他吃饭,这儿子该怎么判?”

  史子答道:

  “自然是判‘弃市’。”

  令史昌又问:“那要是父没了,儿子三天不上坟祭祀,又该如何判?”

  众史子迟疑一下道:

  “祭祀只是形式,不能算犯罪。”

  令史昌接着问道:

  “那欺负活着的丈夫和欺负死掉的丈夫,那个更重?”

  众史子道:

  “自然是欺负活人,人都死了,你就算想欺负都没法欺负,那怎么去定罪。”

  说到这。

  众人也感觉到不对了。

  令史昌道:“秦律规定,通奸讲究现场捉奸,‘捕奸者,必案之校上’。假设现在丈夫因为当官住在官府,妻子红杏出墙,丈夫听到风声跑去捉奸,没捉到,怎么判?”

  众史子面色稍滞。

  惊疑道:“按律捉奸得现场捉到才算,丈夫没有捉到,那就拿不出通奸的确凿证据,那......这妻其实不算犯罪。”

  令史昌道:

  “好,记住你们的说法。”

  “你们都认为欺负死去的父比欺负活着的父罪行要轻,欺负死去的丈夫比欺负活着的丈夫罪行要轻。”

  “回头再来看这个案子,这名公士死了,其妻才和人通奸,即便这也算‘欺负’丈夫,那么欺负死去的丈夫,是不是当比欺负活着的丈夫罪行要轻?”

  众人当即沉默。

  令史昌继续道:“既然按律捉奸没捉到不算犯罪,那她的姑(婆婆)等到事后才来报官,这就等于没能抓到现行,这算不算犯罪?”

  众人哑言。

  令史昌道:“既然如此,那判她剔去鬓角,去当刑徒舂,这个判处是不是太重了?”

  众人面面相觑。

  他们起初并没觉得自己的判罚有问题,但经令史昌这么一反驳,也是发现自己给的判罚并不当。

  至少是重了!

  听完令史昌的解释,秦落衡也是恍然大悟。

  令史昌沉声道:

  “你们或许觉得我是在狡辩。”

  “你们却是忘了,大秦律令的立足点是人。”

  “律令的确是密而繁,但义务和责任却是分的清明。”

  “这个案件,我与你们判罚根本的冲突,在于家中有人死亡后,身为家属,履行的义务是不是当消灭一部分。”

  “这才是核心问题。”

  “你们近些天的确读了不少律令,但你们可知为何官府还特意分发了《法律问答》?”

  “原因就在于此!”

  “世人皆言‘法不容情’。”

  “在我看来,‘情’之所以不为‘法’所容,是因为‘情’超过了‘法’所允许的范围,但在‘法’允许的范围内,‘情’也是可以存在的。”

  “法亦有情!”

  “而这就是《法律问答》存在的意义!”

  “《秦律》为秦吏根本,《法律问答》则为秦人请命之要,两者相辅相成,缺一不可,尔等切莫顾此失彼。”

  众人连忙起身,躬身长揖道:

  “史子受教了!” 奇书屋为你提供最快的修道十年,出门已是到了强秦更新,第一百二十章 法不容情,法亦有情!免费阅读。https://www.yanbkk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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